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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民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民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婺源县金兰竹业有限公司,赖群,赖雪龙,方秀云,赵巧巧,吴丽琴,邵日玫,徐素春,建德市福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华。委托代理人谢涛(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群。被执行人建德市民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日玫。被执行人婺源县金兰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群。被执行人赖群。被执行人赖雪龙。被执行人方秀云。被执行人赵巧巧。被执行人吴丽琴。被执行人邵日玫。被执行人徐素春。被执行人建德市福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福兰。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民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婺源县金兰竹业有限公司、赖群、赖雪龙、方秀云、赵巧巧、吴丽琴、邵日玫、徐素春、建德市福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360093.65元,执行费人民币54200.00元。我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福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建德市下涯镇之江村山边自然村的林地使用权,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4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