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19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娥峁峪村,个体户。被告某某村委会,住所地榆阳区西沟村。法定代表人徐虎平,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