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桂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桂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902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潞。被告王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桂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桂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勤昱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