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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桂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桂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902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潞。被告王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桂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桂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勤昱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