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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邓代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邓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邓代勇,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