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祖科、秦慧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志飞,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勋章,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邵祖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秦慧,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4290041986********,汉族,仙桃市人,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邵祖科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祖科、秦慧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祖科、秦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