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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崇海诉吴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89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崇海,吴华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曾崇海,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响石镇。委托代理人:郭荣健,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华兵,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云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崇海诉被告吴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崇海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崇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崇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88元,由原告曾崇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波审 判 员  魏 乔人民陪审员  陈显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