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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车宇申请姚正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宇,姚正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82号申请人车宇,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姚正邦,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申请人车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正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已将该案委托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加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