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多汉盗窃、诈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刑初字第006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多汉,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多汉犯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俊华、代理检察员王天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多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余多汉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双福街道,多次实施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实施盗窃的事实1、2015年2月9日晚,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城区金根家居门市,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台式组装电脑7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七台台式组装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43570元。2、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东工家具城“木家具”门市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3、2015年3月15日晚,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东工家具城,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卡地诺牌实木床1张、卡地诺实木床头柜2个、卡地诺化妆台1个、木匠神州牌床尾凳1个、环梦牌双功能床垫1张、实木衣帽架1个、平板电脑1台、蓝月亮牌沙发巾3套。在盗窃的过程中损坏了东工家具城保险柜1个、穿衣镜1张、卷帘门1扇。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97元、卡地诺牌实木大床价值人民币10764元、卡地诺牌实木床头柜2个价值人民币2808元、卡地诺化妆台1个价值人民币3330元、木匠神州牌床尾凳1个价值人民币2030元、环梦牌双功能床垫1张价值人民币400元、实木衣帽架1个价值人民币480元、蓝月亮牌沙发巾3套价值人民币1620元、卡地诺穿衣镜1张价值人民币50元、赛孚牌保险柜1个维修价值人民币793元、卷帘门1扇维修价值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23472元。被告人余多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二、实施诈骗的事实1、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余多汉要求被害人谭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按揭苹果6手机1部,供自己所有,并承诺按揭还款由自己向银行交付。随后,谭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国唯智能手机店”,为其办理了共12期,月供本息还款500元的该手机。余多汉获得该手机后便与谭某某断绝联系、未按承诺向银行还按揭款,并将该手机送与他人,造成谭某某6000元的经济损失。2、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重庆工程职业学院内,以借电话机拷贝照片为由,将该院学生张某(被害人)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骗走,并于当晚将该手机拿到重庆石桥铺数码广场,以3500元销赃给二手商贩。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57元。三、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余多汉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园区“洪东木业家具厂”解除推销员身份后,仍以该身份向江津区“东工家俱城”承诺为其客户定制家具。于2015年3月7日、3月11日,分别收取该家俱城定制家具协议客户李某的订金15000元、罗某某的订金6500元。被告人余多汉获得该款项后,便断绝与该家具城和客户的联系,将该款项挥霍。被告人余多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多汉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多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多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多汉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解提出,自己没有诈骗被害人谭某某的故意,关于他诈骗张某苹果6Plus手机的这笔是根据张某的报案笔录形成的讯问笔录,他没有诈骗张某的手机。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余多汉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双福街道,多次实施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实施盗窃的事实1、2015年2月9日晚,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城区金根家居门市,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台式组装电脑7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七台台式组装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43570元。2、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东工家具城“木家具”门市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3、2015年3月15日晚,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东工家具城,盗走重庆市东工家俱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工家具城内的卡地诺牌实木床1张、卡地诺实木床头柜2个、卡地诺化妆台1个、木匠神州牌床尾凳1个、环梦牌双功能床垫1张、实木衣帽架1个、平板电脑1台、蓝月亮牌沙发巾3套。在盗窃的过程中损坏了东工家具城保险柜1个、穿衣镜1张、卷帘门1扇。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97元、卡地诺牌实木大床价值人民币10764元、卡地诺牌实木床头柜2个价值人民币2808元、卡地诺化妆台1个价值人民币3330元、木匠神州牌床尾凳1个价值人民币2030元、环梦牌双功能床垫1张价值人民币400元、实木衣帽架1个价值人民币480元、蓝月亮牌沙发巾3套价值人民币16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2129元。被告人余多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彭某某、何某某、廖某某等人在案发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随后分别对被害人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电脑配购清单及收据证实:金根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在江津宏杰电脑经营部配购电脑的型号及金额。3、价格鉴定报告证实:金根商贸有限公司被盗的七台组装电脑共计43570元;东工家具城被盗平板电脑697元、实木床10764元、2个床头柜2808元、化妆台33**元、床尾凳2030元、床垫400元、衣帽架480元、3套沙发巾540元、穿衣镜50元、维修保险柜793元、维修卷帘门500元。4、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陈某某棕色欧式沙发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床垫一张、衣帽架一个、床尾凳一个、梳妆台一个。5、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棕色欧式沙发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床垫一张、衣帽架一个、床尾凳一个、梳妆台一个、扳手九把、平板电脑一台、钥匙一把,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了被害人何某某;公安机关发还娇兰佳人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DR100会员卡一张给被害人廖某某。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在江津城南市场一家家具城外面,余多汉让他驾驶自己的比亚迪轿车搭载余多汉和七八台旧电脑到重庆,余多汉说那些电脑需要修,第二天他将余多汉和那些电脑送到石桥铺电脑市场,余多汉给了他200元的车费。在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余多汉打电话叫他帮找一个小货车,余多汉说康豪酒楼的库房拉点床和柜子,后来他在双福街上找到了一个小货车,就把小货车司机的电话给了余多汉,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晚上,一个老头找他给一小伙子在东工家具城拉货。当晚,他应那个男子要求在家具城抬出了一个实木欧式皮床,两个欧式床头柜,一个欧式长条形的凳子,一个欧式梳妆台,一个欧式的衣帽架,一个床垫送到了綦江蒲河街上一人家户。之后那小伙子拿了600元人民币的车费给我,收到钱后他就离开了。8、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一个大概20岁,短发、外地口音的男子在他的机电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铁皮剪刀的事实。9、证人古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6日凌晨3点左右,马某某和其男朋友余多汉开着一辆轿车来到綦江镇石壕镇蒲河街道的家,另外还有一辆白色的长安货车跟着来的,余多汉说一套家具是拉来送给马某某的父母古某某和陈某某的。余多汉送给他们的是1张1米8的欧式床、一个1.8米左右的床尾凳、2个床头柜、1个梳妆台、1个衣帽架,应该这些都是一套,颜色都是棕色的,还有1个床垫、也是1.8米的床垫。余多汉之前对他们说他家父亲开了一家家具厂,古某某就给他说要买一张床,过了一段时间后余多汉就说把一套做错尺寸的家具送给她。10、证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6日上午8时左右,她就到东工家具城去开门,发现家具城被盗了。经过清理,当晚家具城被盗了一张卡地诺206#的1.8米真皮实木床;两个卡地诺303#实木床头柜,;一个401#化妆台妆镜;一个木匠神话J163#床尾凳;一张环梦1.8米双功能床垫;一个实木衣帽架;9套蓝月亮沙发巾;两台台式电脑,当时是买的组装机,当时买成3200元人民币一台,两台电脑都是一样的;一台监控设备,是2014年9月份的时候在重庆购买的,当时买成5000元人民币;一台银色平板电脑,是2014年12月份在重庆买的,当时买成1200元人民币;一台黑色惠普打印机,机器的型号不清楚,是2014年9月在重庆购买的,当时买成2800元人民币;18箱金龙鱼东北大米,一箱里面装有4袋,每袋5斤,是2014年12月份在重庆购买的,当时共买成1440元人民币;一个公款及罚款箱,箱子里面有60元左右的零钱;一把库房钥匙;一把六六角扳手。当晚家具城的一个卡地诺601#穿衣镜和一个赛孚保险柜以及家具城的卷帘门被破坏了,穿衣镜的镜子被损坏了,花了50元人民币进行维修,保险柜是2014年9月在宁波购买的,当时买成980元人民币,现在保险柜已被损坏,无法维修了,家具城的卷帘门花了500元人民币进行维修。这些物品都是全新的。1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9日晚,他经营的金根家居被盗了。经过清理金根家居里面被盗了7台电脑,这7台电脑全组装机,这7台电脑共计价值61000元人民币。在金根家居楼上一个早餐厅里面被盗了7瓶左右的白酒,其中有一瓶是五粮液,另外有6瓶是泸州老窖。还被盗了一张英皇国际娱乐会所的会员卡。另外还被盗了一此东西,现在清不出来数量。1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在东工家具城楼下的“木家具”店内,她被盗了一个红色的意尔康牌的长方形的钱包,钱包内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娇兰佳人会员卡、一张DR100会员卡,一张我自己的身份证和400多元人民币等物品。她钱包被盗过后,她仔细回想一下,当天下午的时候余多汉来过木家具门市。13、被告人余多汉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金根家居里面偷了7台台式电脑、3瓶白酒和一张英皇国际会员卡。2015年2月底的时候,他在东工家具城一楼的“木家具”店内发现里面没有人看守,盗窃了一个红色的钱包,钱包内有400多元人民币、一张建设银行的卡、一张工商银行的卡、一张身份证以及几张会员卡。2015年3月15日晚上9点左右,他到双福东工家具城,通过破坏卷帘门进入东工家具城,盗窃了该家具城三台电脑显示屏、三台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还雇了一辆长安货车将盗窃的一张一米八的欧式床、一个欧式床尾凳、两个欧式床头柜和一个欧式梳妆台、一个实木的欧式衣帽架和一张床垫、一套六六角的扳手、一把库房钥匙、三套沙发巾送到綦江他女朋友马某某的妈妈家,送给了马某某的妈妈。1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余多汉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徐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廖某某、何某某进行了辨认,徐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余多汉进行了辨认。1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余多汉对上述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16、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3月15日徐某某所用手机号码与余多汉所用手机号码通话情况,以及当天陈某某所用手机号码与余多汉所用手机号码通话情况。17、办案说明证实:在余多汉涉嫌盗窃、诈骗案中,因受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的二台电脑、监控设备、打印机、白酒、U盘、钱夹等品牌、型号,故无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二、实施诈骗的事实1、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余多汉要求被害人谭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按揭苹果6手机1部,供自己所有,并承诺按揭还款由自己向银行交付。随后,谭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国唯智能手机店”,为其办理了首付380元,月供本息还款500元共12期的该手机。余多汉获得该手机后便与谭某某断绝联系、未按承诺向银行还按揭款,并将该手机送与他人,造成谭某某6380元的经济损失。2、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余多汉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重庆工程职业学院内,以借电话机拷贝照片为由,将该院学生张某(被害人)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骗走,并于当晚将该手机拿到重庆石桥铺数码广场,以3500元销赃给二手商贩。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57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谭某某、张某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3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二人分别被余多汉骗取苹果6手机和苹果6Plus手机的事实。公安机关随后分别立案侦查。2、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余多汉处扣押工商银行卡一张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3、合约证实:谭某某按揭苹果6手机的合约一份。贷款人谭某某,贷款本金5000元,首次还款500元,其余月付款500元,期数12,首次还款日2015年1月27日。4、估价鉴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57元。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的同学谭某某应余多汉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在江津一家叫“国唯智能”的手机店内为余多汉办理了苹果6手机的按揭手续,第二天谭某某还专门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并由谭某某支付了380元人民币的首付款,然后谭某某就按揭到了苹果6手机,出门之后谭某某就将苹果手机的发票及手续,还有谭某某按揭手机的工商银行卡交给了余多汉,余多汉接过这些东西之后就说隔几天就会把第一笔按揭款打到谭某某的银行卡上面去,当时谭某某按揭的首付款380元人民币也没有拿给谭某某。过后第二天谭某某觉得不对劲,就给余多汉打电话要手机,当时余多汉就说手机已经寄回上海他姐姐用了。之后他和谭某某给余多汉打电话,但是一直都不能接通,有时是无法接通,有时是不接,短信也不回。余多汉承诺的还按揭款一分都没有还,现在是谭某某自己一个人在还手机的按揭款。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她、张某、余多汉在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玩,余多汉提出说他要道双福一小区给别人量尺寸。他叫她们跟他一起去。他们到了罗盘小区的一栋房子内,余多汉又提出说他需要照一下相。他看见张某拿着一部新的苹果6Plus手机,接着他就对张某说他手机像素很低,他就张某拍了一下房间的照片。张某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在当天晚上,张某给她打电话说余多汉要来拷她手机里面的照片。她就叫张某把照片拷给他。直到第二天上午,张某给她说余多汉把她的手机直接借走拷照片去了,但是借走之后,余多汉一直都没有还,他的手机也打不进去了。她也马上给余多汉打电话,但是余多汉接通之后,就马上把电话挂了。之后就怎么打他的电话也打不进去了,他也一直没有联系过她和张某了。她和张某就知道余多汉把手机骗走了。7、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以自己的名义,交了380元人民币的首付款后为余多汉办理了一台iphone6手机的按揭手续,并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26310001320****的工商银行卡还款。办理好之后,他就将才按揭的iphone6手机以及那家店里开给他的380元人民币的收据给了余多汉,余多汉就叫他把这张办按揭登记的工商银行卡给他,他来付以后每个月500元人民币的按揭款。之后他一直等余多汉给他打电话还钱,但是余多汉一直都没有打,他跟余多汉打电话也不接。直到2014年12月30日的时候,余多汉给他发了两条短信说他肯定会把钱给他,他再跟余多汉打过去,余多汉就关机了。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他了。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3日21时许,余多汉以从她手机里拷照片为由将张某的苹果6Plus手机骗走,后来,她和同学黄某给余多汉多次打电话,均被余多汉拒绝。当时就意识到可能手机被余多汉骗走了,所以就来报案。9、被告人余多汉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底,自己骗取谭某某的信任后,谭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按揭一部iphone6手机供他使用,他收到手机后就断绝了和谭某某的联系,将手机送给他其他人,按揭款和首付款共计6380元没有还给谭某某。2015年3月份,他以借手机拷照片的名义骗取张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后来就不与张某和其同学黄某联系,并将手机销赃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余多汉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了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证人黄某分别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了被告人余多汉就是诈骗其手机的人。三、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余多汉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园区“洪东木业家具厂”解除推销员身份后,仍以该身份向江津区“东工家俱城”承诺为其客户定制家具。2015年3月7日和11日,被告人余多汉分别收取该家俱城定制家具客户李某的订金15000元、罗某某的订金6500元。被告人余多汉获得该款项后,便断绝与该家具城和客户的联系,将该款项挥霍。2015年3月20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绕城高速巴南收费站出口处将被告人余多汉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9日18时许,江津区双福东工家具城导购员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3月7日和11日来东工家具城购买订制家具的客户李某和罗某某被一名叫“余多汉”的男子冒充“洪东木业”销售员的身份以制作订制家具的名义诈骗现金共计21500元。公安机关遂于次日立案侦查。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余多汉出生于1994年6月17日。3、订购单两张证实:李某、罗某某在东工家具城订购家具的事实。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3月7日和2015年3月11日,余多汉以洪东家具厂推销员的名义,通过为他人定做家具,骗取了李某、罗某某交给东工家具城的21500元订做家俱预付款。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中午,客户李某交了1000元人民币的订金给东工家具城,余多汉当时就要去李某交的1000元钱。直到后来,她才知道余多汉是骗子,客户交了钱一直没有收到货。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她通过东工家具城找到余多汉定做家具,后来应家具厂业务员余多汉的要求总共交了15000元货款,但是货一直没交付给她,后来东工家具城的廖某某告诉她被骗了。东工家具城把她先交的15000元订金赔了。7、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他通过东工家具城找到家具厂的业务员余多汉定做家具,后来应余多汉的要求总共交了6500元货款,但是货一直没交付,后来东工家具城告诉他被骗了。东工家具城已把他预交的6500元订金赔给他了。8、被告人余多汉的供述与证人廖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李某、罗某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2015年3月份,被告人余多汉以洪东家具厂推销员的名义对外承接定做家具业务,通过东工家具城的介绍联系,共骗取了二人21500元货款的事实。9、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余多汉从2014年3月份在他的洪东家具厂上班,2014年9月份之后就没有在他的厂里上班了。,以后也没有任何联系了。余多汉在他厂里面上班是负责跑销售的,相当于就是余多汉到江津等地卖家具的地方,去推销洪东木业的订制家具,如果有客户需要订制家具,余多汉就在家具厂和客户之间起联系作用。10、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扣押余多汉学生证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娇兰佳人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宜居畅通卡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DR100会员卡一张、双诚鞋业贵宾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双福农贸城卡一张、身份证两张、邮政银行卡一张、英皇国际会员卡一张、木板一张、杂志一本、扳手一九把、平板电脑一台、U盘两个、钥匙一把、收据八张、圣诺兰家具订购单两张、南方家居订货单四张。1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0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绕城高速巴南收费站出口处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余多汉抓获。12、余多汉身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马某某的见证下,民警对余多汉的身体进行检查。13、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马某某的见证下,民警对余多汉驾驶的渝CEG2**黑色雪弗兰轿车予以检查。14、体检表证实:余多汉全身无伤情,符合收押条件。15、发还笔录、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李柿岑的学生证、周浣羽的身份证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本人。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多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多汉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多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多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余多汉辩解提出的没有诈骗被害人谭某某的故意和被害人张某手机的问题,经查,该二笔诈骗犯罪事实均有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与被告人余多汉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多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实施盗窃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多汉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多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仟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余多汉退赔被害人彭某某、廖某某、谭某某、张某和被害单位重庆市东工家俱有限公司等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207元。上列罚金和退赔款限被告人余多汉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 芳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