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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程相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相国,呼茹军,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启林,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超,工作单位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相国,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姜静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茹军,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浦云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承强,职务董事长。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启林、孙超,被上诉人程相国及委托代理人姜静春,被上诉人呼茹军及委托代理人蒲云峰,被上诉人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