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耀坤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耀坤,东莞市长安镇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耀坤,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谢运森,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陈佑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陈佑荣。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惠江,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再审申请人陈耀坤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安镇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沙头经合社)、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头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耀坤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沙头经合社、沙头居委会均承认陈耀坤是涉案滩涂的实际投资人和建设者。陈耀坤与沙头经合社签订《围垦合同》中约定陈耀坤对围垦的一千亩滩涂享有二十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后又延长四年)。虽然陈耀坤后期将围垦地转包租赁给他人使用,但不影响陈耀坤对该围垦地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2、在转包合同中该约定提前终止转包,陈耀坤应按年限退回转包人的转包费,因沙头经合社、沙头居委会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陈耀坤所受到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在租户周秋明等人诉沙头经合社赔偿青苗费和损失费的诉讼中,也仅判决支持赔偿青苗费,并没有判决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损失费(围垦费损失)。3、陈耀坤转包给周秋明经营的只有638亩,转包期限到2010年止,但陈耀坤与沙头经合社签订合同承包面积是一千亩,且承包期限经延长后是到2014年。(二)沙头经合社、沙头居委会主张涉案土地被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属于缺乏法律常识。涉案土地被征收并非不可预见,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预计了可能会出现政府征地的情形。而长安镇政府没有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和取得批文就征收土地本身就属违法。(三)陈耀坤转包围垦地的行为属于合法形式处置经营权,不影响其作为围垦者和投资人的收益权及因提前终止合同收益权受损时要求赔偿的权利。(四)一、二审法院认为《补充围海租金协议》没有得到实际履行,陈耀坤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向沙头管理区补交承包费错误。二审庭中,陈耀坤已经表态会在庭后及时提交补交承包费的收据,并在庭后第三天提交了补交四年承包费的收据。书记员电话告知陈耀坤主审法官已经复核了收据原件并通知陈耀坤拿回原件自行保管。但二审判决书却不顾这一事实,认定陈耀坤没有证据证实已经按约定向沙头经合社缴交拖欠的承包费。(五)二审判决以陈耀坤转包给李锦全的合同期限是1997年至2003年,即认定陈耀坤不需要退回租金给李锦全错误。实际上,该鱼塘在李锦全承包到期后由周秋明继续承包经营。在陈耀坤与周秋明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未到期终止承包关系的必须按年限退回交纳的租金,更何况李锦全承包的仅60亩,陈耀坤所拥有的是一千亩滩涂面积,由此必然造成陈耀坤的损失。据此,陈耀坤提出再审申请。沙头经合社、沙头居委会共同提交意见称:(一)陈耀坤对涉案鱼塘不享有任何权益。1、《围垦合同书》签订后,陈耀坤将合同约定的所有滩涂的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承包人,并在合同中约定自转让之日起涉案鱼塘与陈耀坤无关,即由实际承包人取得《围垦合同》所涉鱼塘的承包经营权。2、陈耀坤在转让涉案鱼塘承包经营权时已经一次性足额收取了承包经营期内(实际收到2014年12月30日)涉案鱼塘的全部费用。即便陈耀坤对涉案鱼塘有投入也足额收回,不存在任何损失。3、陈耀坤对涉案鱼塘不享有任何权益,鱼塘征收与否,与其无关。(二)沙头经合社、沙头居委会已经足额支付了鱼塘实际承包人的各项补偿费用。(三)涉案鱼塘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鱼塘所涉全部权利均已归沙头经合社、沙头居委会所有。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已经生效的(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与(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5614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陈耀坤将涉案承包滩涂包括“大坦”和“小坦”共1000亩全部转让给周秋明等案外人,并且认定周秋明等案外人为案涉滩涂的实际承包方。同时陈耀坤与案外人在相关转让合同中也约定自转让之日起涉案滩涂与陈耀坤无关。据此,陈耀坤已经将案涉《围垦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且在该合同中也已经明确约定遇到国家征收时,围垦费的处理问题,故该部分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给了案外人。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陈耀坤对涉案滩涂不再享有权益,并无不妥。陈耀坤要求沙头经合社、沙头居委会赔偿提前收回涉案滩涂造成陈耀坤的损失不能成立。本案中,陈耀坤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足以推翻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综上,陈耀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耀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 密审 判 员 喻 静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