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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代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