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兵、吴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兵,吴成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先,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海兵。被告吴成雷。原告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兵、吴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2.5元,由原告江苏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高良审 判 员 王小萍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