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玉果与孟希华、王士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果,女,住沾化区.被申请执行人孟希华,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士俊,女,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执行人孙玉果与被执行人孟希华、王士俊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下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