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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黎关青与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关青,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黎关青,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董事长黎关青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黎关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570.241322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