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文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鞠洪泉与鞠远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文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鞠洪泉。被执行人鞠远义。申请执行人鞠洪泉与被执行人鞠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