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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邱建玉与广东省曲江县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邱建玉,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神斯媚,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省曲江县对外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陵园路。法定代表人:冯远清。申请执行人邱建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曲江县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确认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陵园路贸易综合办公楼(粤房证字第xxxxxxx号)二楼从楼梯起南边两间办公室和一间卫生间(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楼下铺面南边一间(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北边住宅楼xxx号房(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和歌舞厅(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产权归申请执行人邱建玉所有,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x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执照已被吊销,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已经由韶关市曲江区经信局接管,本案涉及公共资产的处置,现正处于与各相关部门协调等待答复期间,具体处理结果暂不能实现,再则本案还涉案资产内尚有物品及人员,搬迁与清场亦涉及不安定因素,故需充分做好协调工作,执行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涉案物需待协调及消除不安定因素后再行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10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