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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长刚与张家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刚,张家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77号原告罗长刚,挖机师傅。被告张家齐,约35岁,挖机老板。原告罗长刚诉被告张家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长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退还原告罗长刚。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