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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淑英与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疃村民委员会、潘德松、赵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英,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疃村民委员会,潘德松,赵振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赵淑英,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疃村。被告潘德松,男,汉族,住胶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仁,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英与被告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疃村民委员会、潘德松、赵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593元,退还原告1568元。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贾焕波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