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烟台同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同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号。被执行人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铁东农电局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同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