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鲍宪双与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宪双,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09号原告:鲍宪双,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徐伟,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鲍宪双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李孟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宪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宪双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从原告处赊购宣酒计款4750元,至2014年8月17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经多次催要仅付款450元。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酒款4300元。原告提交证据有:2014年8月17日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鲍宪双酒钱4750元(肆仟柒佰伍拾元整)徐伟20148.17号”。被告徐伟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通过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是:2014年4月,被告以朋友办事为由从原告处赊购宣酒27件,后退回7件,计欠款4750元。由于未及时付款,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鲍宪双酒钱4750元(肆仟柒佰伍拾元整)徐伟20148.17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于2015年春节前付款450元,余款一直拒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300元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酒席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偿还。被告接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伟偿付鲍宪双货款4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成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