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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字第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瑞军与王宏伟、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军,王宏伟,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490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军,农民。被执行人王宏伟,农民。被执行人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港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宏伟,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瑞军与被执行人王宏伟、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014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宏伟及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3月15日计算至还清时止,按月息1.5%计算),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2015年9月1日前偿还本金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3月15日计算至还清时止,按月息1.5%计算)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二、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孙瑞军可以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由被告王宏伟及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孙瑞军以被执行人王宏伟、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宏伟的工资账户,因冻结工资期限较长,在本案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孙瑞军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宏伟工资账户长期冻结,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49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