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与刘瑞福、朱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刘瑞福,朱伟,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孔德太,行长。被执行人刘瑞福,女,汉族。被执行人朱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瑞福、朱伟、张勇应承担债务363589.31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363589.31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对张勇、刘瑞福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房产现有被执行人家人居住,无法执行。经查询,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