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张秀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郭建。被告张秀莉。本院在审理郭建张秀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云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