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张秀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郭建。被告张秀莉。本院在审理郭建张秀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云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