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丽与刘淑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额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刘梦楠(系申请执行人张丽的女儿),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淑霞,女,蒙古族,额尔古纳市某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张丽申请执行刘淑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5)额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淑霞给付投资款48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元,合计484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淑霞于2015年8月10日给付申请人10万元,同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淑霞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5)额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福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杨长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文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