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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90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15年7月25日因本案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以“刮开看看”的微信名在名为“福建刺刺董事会”的微信群内发送100部视频。经鉴定:其中91部视频为淫秽物品。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江秀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强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