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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特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建宇、郑冬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宇,郑冬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特初字第17号申请人王建宇。被申请人郑冬陵。申请人王建宇申请宣告郑冬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建宇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9日突发脑溢血,现在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处于植物人状态,仅有微笑等初级意识,过去记忆意识基本丧失,无思维能力。因脑溢血导致肺部严重感染,于2014年12月行气管切开术,现在脖子处插套管维持呼吸,完全丧失语言能力。饮食靠鼻饲营养液,左侧瘫痪,不能坐立,翻身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卧床不起,日常生活医院护理维持生命。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郑冬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建宇为被申请人郑冬陵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建宇系被申请人郑冬陵之子。被申请人郑冬陵于2014年12月1日到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重度);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Ⅲ级;3、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4、气管切开术后;5、营养不良;6、泌尿系统感染;7、脑出血后遗症。经本院委托,2015年11月5日洛阳精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作出洛精益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郑冬陵目前的精神状态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冬陵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建宇作为被申请人之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郑冬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冬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王建宇为郑冬陵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