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向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汪泽红与陈月云、汪泽勤、汪泽焕、汪泽春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泽红,陈月云,汪泽勤,汪泽焕,汪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汪泽红,男。被执行人陈月云,女。被执行人汪泽勤,女。被执行人汪泽焕,女。被执行人汪泽春,女。本院在执行汪泽红与陈月云、汪泽勤、汪泽焕、汪泽春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汪子林生前坐落于本市向阳区16委4组自卫街9号楼306室,产权证号:向阳字第0912089-110号的房屋由原告汪泽红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汪泽红与陈月云、汪泽勤、汪泽焕、汪泽春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3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