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廖玉生与唐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廖玉生。被告唐样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生与被告唐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告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廖玉生负担。审 判 员 范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莫 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