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成强与玉林市第十一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强,玉林市第十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罗成强,被执行人玉林市第十一中学,住所地玉林市一环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安林,校长。申请执行人罗成强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第十一中学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劳动人事争仪仲栽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玉劳人仲字(2015)第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第十一中学已交52000元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680元至本院,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劳动人事争仪仲栽委员会作出的玉劳人仲字(2015)第1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