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纯治与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治,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常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932号原告张纯治,1953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4号。法定代表人孙百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丽萍,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常亮,1956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治与被告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治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纯治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纯治已预交1705元,按原告张纯治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张纯治1680元),由原告张纯治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