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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与王剑、李雪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922-1号原告: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被告:王剑。被告:李雪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李雪芹名下位于荣成市成山头路190号楼市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20××30。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处分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