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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特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吕富平、刘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刘燕,吕富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特字第0003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89号。负责人:冯靖,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清,女,汉族,系申请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燕,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吕富平,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吕富平、刘燕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荣昌区XX大道X段XX号X幢XX-X号房屋),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11月13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