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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鲁恒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邑鲁恒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执行人临邑鲁恒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风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鲁恒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我院不是首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特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