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呼建刚与被执行人师爱军(又名师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呼建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师爱军(又名师明明),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呼建岗于2015年5月26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呼建刚与师爱军(又名师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师爱军于2015年11月13日偿还呼建刚借款10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15年12月13日之前偿还,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案款部分当庭兑现给申请人呼建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