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轩海军诉被告陈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轩海军,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开平,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委托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海军诉被告陈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轩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轩海军承担。审 判 长 吕 玮审 判 员 陈 贞人民陪审员 焦兴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