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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轩海军诉被告陈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轩海军,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开平,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委托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海军诉被告陈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轩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轩海军承担。审 判 长  吕 玮审 判 员  陈 贞人民陪审员  焦兴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