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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林忠与盛相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忠,盛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59号申请人李林忠,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锦后旗二道桥镇。被申请人盛相才,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隆盛合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磴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盛相才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