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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祚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390号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祚强,农民。2014年6月14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4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5年7月11日因本案第一节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5年9月23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祚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台温少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祚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祚强所窃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刘祚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祚强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祚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祚强撤回上诉。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少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