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邵飞、邵成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邵飞,邵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208-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邵飞,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邵成发,男,194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李艳红与邵飞、邵成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3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