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査振权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查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查振权,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怀国土执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石境乡邓桥村泉塘组的186.70平方米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357.88平方米的建筑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县生审 判 员 郑桂生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