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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欧玉炜与黎惠云、韦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玉炜,黎惠云,韦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欧玉炜,被执行人黎惠云。被执行人韦玉霞。本院在执行欧玉炜申请执行韦玉霞、黎惠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旗胜审 判 员 齐颂梅代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卫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