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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燕与黄凯翔、张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黄凯翔,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吴燕,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凯翔,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吴燕申请执行黄凯翔、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887号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凯翔、张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88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