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雪燕物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雪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雪燕,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