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偿还申请人白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杨某、马某承担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