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凤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凤英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凤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