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阜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555号申请人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号天府软件园*栋*层。法定代表人胡壹,该公司CEO。委托代理人殷庆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市阜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二道桥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黄中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街**号*楼。负责人赵猛。因申请人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阜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阜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1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阜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1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奇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