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张永新。被告张凤明,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展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丹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