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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向某甲、邢某与向某乙、向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邢某,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向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向某甲。原告邢某,系原告向某甲之妻。被告向某乙。被告向某丙。被告向某丁。被告向某戊。被告向某己。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某甲、邢某诉被告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向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向某甲、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某甲、邢某负担。审判员 郁 有 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风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