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虞鹿敏、冯梅与冯梅、戴羽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鹿敏,冯梅,戴羽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506号原告:虞鹿敏。被告:冯梅。被告:戴羽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8号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2202、2203、2301、2302、2303、2401、2402、2403室。负责人:尤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鹿敏诉被告冯梅、戴羽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鹿敏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虞鹿敏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樊 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