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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等与梁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申请执行人:梁某乙。法定代理人:滕某。被执行人:梁某丙。本院在执行梁某甲、梁某乙申请执行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