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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241-2、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合群、朱均路与刘志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合群,朱均路,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241-2、00242-2号申请执行人朱合群,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均路,农民。被执行人刘志国,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31号、00033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国之妻王少平在中国工商银行18×××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国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再武 关注公众号“”